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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月六日討論修改議事規則

更新時間:2017-11-29 11:34來源:網絡作者:@tubie777人氣:648482

立法會十二月六日討論修改議事規則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昨日裁定49項修改議事規則的議案,可以在下月六日的大會討論,其中包括建制派召集人廖長江提出的降低立法會全體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的議案。梁君彥表示,有關修訂觸及對基本法第75條的詮釋,根據現有資料,難以就修訂是否違反第75條下定論,認為合適做法應交由立法會決定,是否接納有關建議。而當日立法會審議次序,亦將首先處理修改議事規則。

早前共有十二名議員,提出64項修改議事規則的建議,梁君彥昨日批准其中49項。建制派由廖長江提出26項修訂,其中24項獲批,包括將全體委員會法定人數降至20人的修訂。全體委員會是大會審議法案的過程,過往這個階段經常出現「拉布」。議員不斷「點人數」,甚至導致流會。若降低了全體委員會法定人數,以後反對派將難再沿用這一招數「拉布」。

基本法第75條訂明,「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梁君彥曾請過大律師研究,意見指,大會的法定人數是全體議員二分之一,並且適用於全體委員會。但建制派就另找大律師查詢,並指出全體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毋須與立法會會議一致,因此建議將有關人數由35人降至20人。梁君彥的最終裁決是准許修訂交上大會。梁君彥解釋,有關問題需要考慮全體委員會是否具有與立法會相同的地位,抑或是屬立法會轄下的委員會。他指,基於基本法第75條無明文提述全體委員會,其他司法管轄區立法機關內職能,與香港的全體委員會類似的委員會運作,因此無充分理由顯示廖長江的議案必然與基本法不一致。他認為,合適做法是由立法會決定是否接納有關建議。

全委會與大會性質不同

廖長江接受《大公報》訪問時表示,全體委員會與立法會大會性質不同,全體委員會是立法過程的一部分,負責向大會交付審議法案的細節,並向大會報告,其職能仍然是委員會。

本身是律師的民建聯議員張國鈞亦表示,即使法律意見就降低全體委員會人數有不同看法,但立法會主席並非法官,不應去裁定是否違憲,因此交由議員投票決定是合適的做法。至於有無信心在明年補選前通過修改議事規則,張國鈞說,會盡力而為,因為當中涉及變數,「民主派」可能用盡一切方法阻止,建制派會「見招拆招」,甚至不反對加開會議,日以繼夜審議修訂。

建制派獲准提的其他修訂,亦包括提高呈請書門檻,由二十人站立可以成立委員會,增加到全體議員二分一。而流會後亦不用等到下星期三,而是在主席指定的時間復會。

大會最快於十二月六日討論修改議事規則,梁君彥指,會先討論議事規則,其他由個別議員提出傳召官員或者提取文件等動議將會押後。梁君彥解釋,是由於這項議案,經已獲有關委員會及內務委員會處理,立法會接住會處理譴責議案,有關傳召官員出席的議案,按過往立法會做法,只會先於無立法效力的議員議案。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昨日亦拒絕批出十六項就議事規則的修訂。其中,多名反對派議員包括楊岳橋、陳淑莊、胡志偉、莫乃光、梁繼昌、張超雄、譚文豪、郭榮鏗及陳志全共有十四項議案不獲批。建制派召集人廖長江亦有兩項修訂被剔除。

反對派提出一連串修訂,如規定主席要由直選選出,或是改為由首席大法官監誓等,都因與基本法、人大釋法或者本地法例不一致而被梁君彥否決。

對於有兩項議案不獲批,廖長江亦批評梁君彥裁決太苛刻。其中一項涉及議事規則第79條,如果委員會沒有有關規則提供,但大會有相關規定,委員會主席可以運用大會規則處理。但梁君彥以議事規則第71條(13)項,除本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委員會及其轄下小組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由委員會自行決定,否決廖長江就79條的修訂。廖長江舉例指,若按照大會要求,如擬動議議案,必須在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審議該議案當天不少於12整天前作出預告;而按照有關文書所據以訂立的條例,修訂任何文書(附屬法例除外),必須在立法會審議該議案當天不少於五整天前作出預告。但修訂財會程序,卻沒有相關的預告期規定,因此,現時仍在爭拗是否由諮詢還是由動議方式進行修訂。

另外不獲批的一項修訂則涉及「手民之誤」,將「全體委員會主席」誤寫作「全體委員會會議主席」,多了會議二字,但廖長江認為,從字面上完全可以理解相關講法,梁君彥不批准修訂「完全不合理」。

根據中新網、大公網等綜合采編

【文章觀點僅代表個人觀點】

(來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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