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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地刑事通報定標準模式

更新時間:2017-12-15 17:28來源:網絡作者:@missdream人氣:9941700


兩地刑事通報定標準模式

■特首林鄭月娥(左一)與公安部部長趙克志(右一)見證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左二)與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任孫力軍(右二)簽署「兩地刑事通報安排」。

規定時限內容範圍渠道 透明度大增

為優化內地與香港的通報機制,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與公安部部長趙克志會面,並一起見證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就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刑事檢控等情況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的簽署,於明年2月1日正式實行。新安排在4個範疇提出了優化措施,包括加入通報時限,明確一般刑事案件須於7個工作日內通報,及在有疑問時可隨時查詢;標準化通報內容;列明通報範圍及明確通報渠道,改善通報時間及透明度。

林鄭月娥昨日下午在北京與趙克志會面,並共同見證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與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任孫力軍簽署通報機制新安排。有關安排訂明兩地政府相互通報有關向對方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提出刑事檢控,及對方居民在本方區域內非正常死亡的情況,將於明年2月1日正式實行,取代現有安排。

特首公安部部長見證簽字

新安排採取了4項措施改善通報時間及透明度。首先是首次加入通報時限,規定通報要在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人員身份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最遲應在14個工作日內通報;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最遲在30個工作日內通報。

同時,雙方若認為有事項未通報或有疑問時,可隨時向對方提出查詢要求,對方應在接到查詢要求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回覆。

二是標準化通報內容。新安排規定,通報內容包括有關人士的涉嫌罪名及相關的法律依據,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拘留的地點,涉案經辦人員等資料。

三是列明通報範圍。 新安排清楚要求所有按內地法律有權對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部門和檢察機關,按文本作出通報。至於香港向內地通報的範圍,除既有的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和入境事務處以外,還加入了廉政公署。

四是明確通報渠道。新安排列明,內地通報單位為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香港通報單位為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但檢察機關需要通報的情況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涉港澳工作辦公室直接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此外,公安部授權海關總署緝私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廣東省公安廳直接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使通報更具效率。

港人內地遇事更有保障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重視為在香港以外地區遇事的港人提供協助。原有通報機制自2001年1月1日建立,至上月30日內地向香港作出逾1.5萬次通報。 去年6月,兩地啟動檢討通報機制的安排,以改善通報時間和透明度,更好地保障兩地居民在法律下應有的權利。

雙方一致同意,在「一國兩制」的方針指導下,根據憲法和基本法以及兩地相關法律,並按照「堅持依法辦事,堅持保障人權,堅持求同存異,堅持雙向互惠,堅持相互支持」的原則修改和完善通報機制。

昨日出席簽署儀式的特區政府官員還包括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入境事務處處長曾國衞、海關關長鄧以海、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陳國基及廉政公署執行處助理處長何景揚。

香港文匯報

(來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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